
01
事故概况
2024年7月25日,由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包、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施工的厂房维修工程,在施工期间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作业人员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将钢结构厂房维修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的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情况
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钢结构有限公司分别罚款55万元。
02
专家评析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根据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分别对两家公司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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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自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由承包单位独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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